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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质量,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指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对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第二章 工作机构第四条 中国安防协会设立安防企业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第五条 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安防企业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作为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第六条 安防企业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中国安防协会另行制定发布。第七条 为确保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并提升评审工作质量,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可委托监审机构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监审,并出具监审报告。第三章 资质设定第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称安防资质)是对企业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综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安防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安防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由中国安防协会另行制定发布。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认定第九条 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企业,可根据中国安防协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级别的资质认定。第十条 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中国安防协会审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二) 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三) 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资质认定程序如下。(一) 申请企业通过中国安防协会资质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二) 接收申报材料后,由评审机构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特级、一级安防资质的现场评审,应由监审机构进行监审并出具监审报告。(三) 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四) 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的申报企业,由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录入协会网站证书查询系统。(五) 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将资质评审会结果报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第五章 资质证书管理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第十五条 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或原评审机构提交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换发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按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或原评审机构提交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补发资质证书。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八条 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监审机构的监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对中国安防协会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诉。申请企业对评审机构、监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投诉。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或持证企业在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提交年度数据信息及资质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资质证书等行为的,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暂停和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监审机构及监审人员在监审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中国安防协会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降低和撤销评审或监审资格等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防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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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条件第一条 本标准是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五个级别: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为最高级别。第三条 特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二)企业近三年的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0万元的工程。(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名,并通过中国安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七)近三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四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二)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国安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五)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近三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第五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200万元。(二)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国安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五)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六)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六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万元。(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国安防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四)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六)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第七条 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与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有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四)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2017-06-12